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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切实解决国企下岗职工应有补偿问题
救济:属于道义、善的范畴;补偿:属于契约、公正的范畴。
为什么?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中,特别是在产权改革——以法律调整、变动人们之间财产关系的重新分配这一社会巨变之时,数千万国企下岗职工由社会的主体地位逐渐坠落为“弱势群体”,逐渐陷入贫困的境遇而向社会边缘下滑。正是因为国企职工应有的一部分财产,在下岗的同时被“剥离”、被“分流”了。这是其重要原因之一。正是因为国企职工(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直接承担了国企改革的成本,而自身利益却没有得到应有保障。正是因为这一攸关社会公正、改革成败、国企职工整体利益和基本权益的大问题,被有意或无意的,漠视了,忽略了、屏蔽了。
1、历史形成的现实。
国营企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一和主导经济力量,在30年艰苦创业,特别是20年的改革开放不断发展中,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打下坚实的物质技术基础。概括地说:“逐步建立了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为共和国创造了数万亿的国有资产存量。从某一具体单位来说,几代国企职工的辛勤劳动,为企业的财富积累做出了贡献(大多数职工几乎一生都为一家国有企业工作,一家老小几口都在一家企业工作是很普遍的);从整体上说,“中国上亿工人阶级,作为一个阶级整体,按照工龄拥有国有企业总体的产权,而且是第一产权”。(《国有企业改革中职工补偿问题研究》杨帆《山西财经学院学报九九六年第六期》)在30多年的计划体制下,长期的低工资、高就业工资政策,使得政府、企业通过低工资制度“预先扣除”了职工创造的劳动财富中一部分“必要劳动价值”。这就使政府、企业与职工之间客观上存在一种“承诺”或“信用”关系。即政府、企业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有一种事实上的终身就业以及相应的医疗、住房、养老等承诺。
2、随着社会转型而变的严峻。
国企下岗职工,以自己的辛勤劳动而成为国家经济积累主要贡献者的一部分。今天,我们在讨论“国企改革成本”这一命题时,应该看到,这一弱势群体实际上已成为“改革成本的直接承担者和主要的利益受损者”(《国企改革的成本该由谁承担》章玉贵《经济时刊2003年第5期》)。他们不仅因下岗失业被排斥在“巨额存量资产”重新分配的名单之外,甚至连自己预先“存蓄”的那一部分都无法收回。成本承担者和成果收益者严重错位,就不单单是一个经济学问题了。
由于社保资金诸方面问题,“低保”还无法做到“应保尽保”。应当看到,我国现行的以最低生存标准设计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最大缺憾在于受助者可能永远无法积累资产,摆脱贫困。无法通过自己的努力回归主流社会。在基本温饱生存都无法保障的情形下,再让国企下岗职工为就业和晚年生活去缴纳“三金”,也不单单是一个社会保障制度问题。
三、对应有补偿可行性的经济学分析
国企改制中出现的几千万职工失业、国企大面积倒闭、贫富分化加剧、资产数亿计流失等重大问题,已充分说明在经济制度、经济成分、经济布局、经济环境、经济结构特别经济关系,已发生了质的嬗变的社会环境下,产权改革决不能忽视广大国企员工的利益,那样就会造成本末倒置,危及社会公正,动摇社会基础。
应有的补偿——以经济手段解决国家早已承诺的债务。
1、补偿的经济基础已经具备:1990年至今中国GDP平均增长9.7%,人均GDP达到1209美元,每年2万亿人民币财政收入。中央政府应该考虑尽快对“40、50”失业人员补偿,以缓解他们的生活困境,特别是缓解社会矛盾。并在此基础上考虑国企老职工的补偿问题。
2、既然过去职工创造的“剩余”被国家和企业投入到再生产,理应从“巨额存量资产”划拨一部分用于补偿,特别是在产权改革已经展开的今天,更是刻不容缓。
3、补偿更应由改革的受益者承担。类似
“机场建设费”那样,国家可对转制、兼并、重组、联合、兼并、租赁、合资、股份合资、收购等等设立“改制补偿基金”,作为对下岗职工的补偿资金。
4、深层问题:劳动力产权的建立。使劳动者的劳动力不但拿回成本即工资收入,更具有投资取利的“分红”收入和物质财富积累后形成的金融资本收入的权利。实现的方式可有期股期权、员工持股、共同基金等。实现劳动力产权完整性的制度变革,是国企改制成败的关键。
实事求是地从中国50多年政治制度,尤其是从国民经济的构成、积累、演变出发,给国营企业下岗失业职工,特别是“40、50”人员以应有的、合理的补偿。并在此基础上解决国企老职工的经济补偿问题,在这一底线上健全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障制度。以这种渐进的、递增的补偿,给日益窘迫的下岗职工以实际资助,切实缓解因贫困造成的生活、家庭、心理压力,才能有效化解危及社会稳定的“突发性冲突”的内在因素,从而真正体现“以人为本、依法治国”执政理念。 □黄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