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去年12月20日本报三版刊发的“富平法院‘集资建房’言而无信,众多购房群众房财两空”一事初步有了下文,白水县法院日前一审判决受害群众胜诉。
1999年,富平县人民法院在庄里镇以集资名义向社会公开出售商品房,由于法院没有资格进行房地产开发,并拖欠工程款等问题,主体工程还没有起来就被迫停工。导致众多集资群众既无房可住,又要不回集资款。
去年年底本报率先报道此事后,在当地群众中引起较大反响。之后,受害方19户群众以与富平县人民法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将其告上法庭,渭南市中院指定白水县法院审理此案。中途,有四名原告撤诉,但王小萍、王宏等15户受害者不屈不挠,坚持诉讼。
白水县法院在公开审理后于7月12日作出判决,要求富平县法院在判决生效后一月内返还王小萍、赵宏等15人预交房款475500元,返还另一原告刘乃召青砖折价款15400元,并承担各自原告交款之日至清付之日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同时还判决富平法院承担案件受理费、诉讼费23189元。
白水县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富平县人民法院不服,已诉至渭南市中院。
而15名原告鉴于中院与县院是上下级关系,也已递交申请要求渭南市中院回避。
■本报记者 郝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