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阳人·
无数事例表明,国企法人治理结构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的程度。尽管企业改革已经进行了10多年,但产权制度导致的问题似乎并没有减弱,而是越来越突出了,因为我们每每遇到企业关键问题的时候,就发现产权问题才是一切弊端的根源所在。
公司治理制度决定企业的兴衰,企业的兴衰决定国家的兴衰,因此公司治理制度建设不能出现任何重大失误。但我们发现当前的公司治理制度建设已经出现系统性偏差,如果这种偏差不能被及时纠正,将会对国有企业竞争力乃至国家竞争力造成深远的伤害。
系统性偏差的具体表现为:我们在引进国际先进的公司治理制度的时候往往过分强调公司内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分权制衡,而对公司内部运行效率未给予应有的重视,致使部分国际先进的公司治理制度在国企的运行效果大打折扣,甚至产生了反面效果。
从《公司法》的规定看,现行公司治理结构是借鉴欧洲大陆模式,既有董事会,又有监事会,是二元治理结构。而从公司的机构设置看,是多元治理模式,既有董事会,监事会,还有党委会,职代会,工会等,后来又引入了英美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从公司的实际运作看,是一元治理结构,而且这种“一元治理结构”被推上了极端的集权化,即“内部化控制”。可见,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还没有定型,实际上还在英美模式与欧洲大陆模式之间、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与国有企业原来的治理结构之中徘徊和选择。这种选择过程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必然的,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容易出现治而不理的现象。
公司治理结构在法律规定、机构设置和实际运作上的不一致或矛盾,根源还是产权不明晰导致的结果。于是产生出公司治理中存在的比较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既企业内部的经营者权利过大,通过多种手段危害国家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甚至使公司陷于困境却无法追究其责任。
致命的是,产权改革一日不明晰,种种制约国企发展的弊端则一日难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