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我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和予以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该条例规定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范围为刑事诉讼案件的涉案财物;民事诉讼案件的涉案财物;行政诉讼案件的涉案财物;行政执法案件的涉案财物;仲裁案件当事人没有约定鉴定机构的涉案财物。另规定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限出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没有约定时限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但鲜活物品和有特殊要求的涉案财物应当及时鉴定,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