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 辽宁省政府日前颁布的《辽宁省促进就业规定》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性别、身高等就业歧视,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时,除国家统一规定的职业资格或行业特点对岗位有特殊要求外,不得以性别、年龄、身高、婚姻状况、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和户籍所在地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
为保护学校毕业生等群体权益,要求单位招收实习生不得超过在职职工总数的30%,同一批实习生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的数量和期限违反有关规定,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可按照每人每日10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