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朝鲜·
近年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单位拖欠食堂用餐费、政府部门拖欠车辆修理费、工程款……大有颠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之趋势。
在我们的法制意识里,挪用公款是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因为这一行为侵害了公众利益。那么,依此推想,将本该给农民工的钱拖着不给,一拖就是几年甚至十几年,这算不算对农民工私款的挪用和侵占呢?是不是侵害了农民工的财产权呢?从法律角度分析,答案当是肯定的。那么,挪用公款有罪,挪用和侵占私款亦当定罪,让法律制裁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负责人,看他是否还敢无视农民工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根治拖欠农民工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