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省物价局日前发出关于城镇供热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城镇供热价格的制定进行了规范。
通知要求,制定或调整供热价格,必须坚持听证会制度和公示制度,严格按照《价格法》和《陕西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如实核定成本,认真组织听证会,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制定或调整供热价格,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不过多增加低收入居民家庭的经济负担,保证供热优惠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暂可按建筑面积计量计价收费。
各地供热销售价格的制定或调整须经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其他供热(含非市政热网供热)价格如何制定,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本报记者 章琦
实习生 马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