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官方网站公布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自今年12月1日起,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在互联网上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个人提供药品交易。
根据该规定,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网上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只能在网上销售本企业经营的非处方药,同时不得向其他企业或者医疗机构销售药品。
该《规定》指出,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经过审查验收并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并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号码。同时,进行网上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电信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进行交易。参与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医疗机构只能购买药品,不得上网销售药品。此外,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还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具有执业药师负责网上实时咨询,并有保存完整咨询内容的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