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受伤害应该如何处理

2023年10月05日

百事通先生:

2003年底之前发生的工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和食宿费的规定中相应的报销标准,或者由于是个体经营户。没有可比照的,仲裁部门应如何掌握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裁决? 霍雷

霍雷同志:

《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已就原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与新条例规定的衔接作出了界定,即“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因此,凡在2003年底前已完成了工伤认定的,无论是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原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如果尚未完成工伤认定,则在2004年完成工伤认定后,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根据以往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制定本单位的因公出差伙食补助和交通、食宿费用报销标准,可按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因公出差伙食补助和交通费、食宿费报销标准确定。而个体经营户,则应按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制定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办法所作出的相应规定执行。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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