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振清·
据10月23日的《人民日报》报道,如今在山东,“守合同重信用”的牌子不能再终身享用了。近日,山东省工商局根据有关规定,撤销了166家企业的省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这些企业被撤销的原因,主要是企业改制重组,原单位已不复存在;有的是企业经营效益不好,甚至亏损;有的是不履行合同,出现违约现象,多次被投诉和起诉等。
上述信息充分表明,荣誉没有“铁饭碗”,荣誉不可能“一劳永逸”,荣誉称号的管理应该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一家单位某年某月某时获得了某种荣誉称号,仅仅说明其当时当地的工作做得好,并不代表以后的工作也必然做得好。今天的“先进”很有可能就是明天的“后进”,那种可以躺在既有成绩和既得荣誉之上“睡大觉”的日子已一去不复返了。
现实中,尽管各地工商部门一般都制订了“重合同守信用”荣誉称号的认定范围、标准以及检查、监督、撤销等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往往并没有得到严格的贯彻落实。究其原因:一是重认定授予,轻监督管理;二是不愿得罪人,挂牌容易摘牌难;三是对撤销称号的规定不够具体、规范,难以操作。这种情况同样存在于其它一些荣誉称号的管理中。这就是导致各种荣誉称号“满天飞”、“含金量低”的重要原因。绝不能允许那种享受着荣誉称号的荣光,却干着违背荣誉称号要求的事情继续存在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