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违规办理贷款66万元
2002年8月13日,李某在某银行营业所当班时,受时任该所主任的陈建学(另案处理)指使,在没有真实的贷款人贷款,也没有任何质押物和个人信贷资料的情况下,违反银行规定,填写了5份金额合计40万元的短期质押贷款的借款凭证交给陈建学。当天,陈建学即将该5份借款凭证及20万元现金一起交给营业所柜台当班的记账员王某、复核员黄某(均另案处理),办理了贷款支付手续,并将60万元现金存入陈建学的朋友钟某开设的银行账户。
同年8月13日至23日间,钟某在将60万元全部提现并交给陈建学。4个月短期质押贷款到期后,李某经陈建学指使,在没有真实还贷的情况下,分几次填写了多张共计40万元的收贷及借款凭证交给陈建学。陈建学持李某填写好的收贷凭证和借款凭证,当天即到柜台办理了“空收”(即账面上记款,但实际没有收款,虚增库存)贷款和还旧贷新业务。
同年11月28日,李某又受陈建学指使,先后冒充他人名义填写3张共计26万元的借款凭证交给陈建学。
被告人:我不写他会报复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李某说,他没有贪污那些钱,也没有合谋。办理那些业务的时候,他根本不知情,并表示他对信贷业务一窍不通。
李某的辩护人认为,李某和陈建学共同实施贪污行为的证据不足。
公诉人问李某:“陈建学让你填写借款凭证,是不符合规定的,你为什么要填写?”
李某回答:“如果不填写,他会打击报复。1998年的时候,有的职员不服从主任的工作安排,就被下岗回家了。”
公诉人:没得钱也涉嫌贪污
公诉人认为,李某办理贷款的时候,贷款人不在场,是陈建学拿别人的名字来办理的,因为陈建学是营业所的领导,李某怕下岗,就违心地填写了借款凭证和还贷凭证。李某作为信贷员,很清楚信贷业务的规定,也清楚这样做的后果,但他仍然帮助陈建学贪污。他和陈建学具有贪污的故意,也有帮助陈建学贪污的客观行为,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特征。虽然李某在本案中没有分得一分钱,但不影响构成贪污罪。其对陈建学贪污行为起的是帮助作用,是从犯。
■李轩甫 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