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忻女士2001年到公司工作,2003年7月离职。2004年1月,她得知公司发放2003年年终奖后,便找到原公司,认为自己也应享受一半奖金。然而,公司却不同意,说只有发放年终奖时在册的员工才能享受年终奖。就此问题,忻女士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庭认为,企业有权自主制定年终奖分配方案,但是由于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都没有明确规定,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忻女士应当得到一半奖金。
【争议焦点】
离职员工是否有权领取年终奖?
支持者认为,离职员工也在过去的一年中或多或少为公司做出了贡献。年终奖既然是对员工一年工作的奖励,那么,企业就应当贯彻同工同酬的原则,合理给予离职员工年终奖。
反对者认为,年终奖并非法定的劳动报酬,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企业完全有权自主决定年终奖的发放范围和方式。
【忠告】
对于年终奖的发放方式,单位一定要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加以明确。有的单位把年终奖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作为“年终奖”发放,离职员工也可享受相应的份额;另一部分作为“年底双薪”发放给在册员工,甚至在第二年年初作为“开业年事”发放。这样既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的原则,也有利于留住人才。 ■邓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