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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在半空中的价格听证会

2023年10月04日

·风之端·

对于时下频频举行的价格听证会,我一直有一种忧虑,这倒不是对依法举行价格听证会的部门和单位有什么不满,而是我觉得我们现行的有关价格听证会的一系列国家规定条例有着很多瑕疵,这些瑕疵对价格听证会的最终效果都有直接的影响。

首先我们来看听证会上的拟调价格指标的确定,是根据经营部门所提供的各种资料制定的,其中一条规定“申请企业近三年经营状况、职工人数、成本变化、财务决算报表,人均产值、人均收入水平及上述指标与本地区同行业和其他地区同行业的比较等。”我国现行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财务状况的说明材料需要评审的,可以指定具备资质条件的评审机构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进行评审,由评审机构出具能证明材料真实性和合理性的评审报告。”这就使得这些资料的客观性打了折扣,也就是说,这些资料是否要经过第三方客观机构的认证,取决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现实中,一些垄断性企业本身就负有一部分主管政府部门职能的职责。某些一直说自己经营亏损的垄断企业中职员的工资和待遇优厚,同时还雇用价格低廉大量的临时工,这些现象大家有目共睹,何况,一些垄断企业目前正使用的部分基础设施,还是历史上的国家投资。

在这些情况下,没有强制性要求客观评估过的财务资料在听证会上出现,客观性打了折扣,至少有点底气不足。

其次,对于听证会代表的遴选,《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听证会代表应该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听证会代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的听证会代表可以采取自愿报名、单位推荐、委托有关社会团体选拔等方式产生。”照我理解,按照这样的条例所挑选出的听证会代表界定模糊,各类人员应该占多少比例?一个专家也是专家,二十个消费者代表也符合规定呀。再者这些代表的挑选方法也不明确,无法按照民主性、公正性、公开性这几项原则挑选,就是“托儿”也有机可乘。

最后,就是听证会对制定最终价格的部门所能够起的作用。《政府价格决策办法》第24条规定:“价格在决策部分定价时,应充分考虑听证会意见。”也就是说,听证会只是起一个参考意见的作用。不可能对最终定价有真正的约束性。第26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定价的最终结果”,以增强价格决策的透明度。但对于“最终结果”的决策过程及其依据是否应向公众公开,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正是这么多的不明确规定,在诸多环节上不可能让公众监督,使得我们的价格听证会成了一个悬在半空中的东西——过程中可操作性太强,导致效果有限,开来开去,还是只有寄希望于政府主管部门决策者有真正的为人民服务意识和行动,这在规范政府行政、强调公众监督的今天,这些有关价格听证会的法规明显滞后了。而很多公用事业产品的价格关乎民生,建立和谐社会,首先得从法律法规上完善,才能使老百姓的利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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