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已经2005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本条例明确规定,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追究其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瞒报、谎报、迟报或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有重大动物疫情,不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不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不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的封锁建议的;对动物扑杀、销毁不进行技术指导或者指导不力,或者不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的;其他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