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日前,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意见指出,原则上各地区可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实现供热商品化、货币化。
意见指出,城镇供热实行政府定价,各地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供热的燃料特点,当煤炭等燃料价格在一年内变化达到或超过10%后,相应调整热力生产的出厂和供热销售价格。停止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福利用热制度,改为由居民采暖用户直接向供热企业交纳采暖费,实行用热商品化。同时,实行将采暖费补贴由“暗补”变“明补”。原则上各地区可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实现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具体由各地从实际出发自行确定。
意见要求各地区在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时,要将解决好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采暖问题作为重点内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采暖资金的筹集以同级人民政府为主,上级人民政府可通过适当方式给予补助。中央财政将在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统筹考虑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采暖保障支出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