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同志:
我在本省某研究所工作,该研究所是一家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今年1月,我不慎将该所的一项技术成果泄露给外省的一家单位。为此,研究所以我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对我作出开除的处理决定。4月,我提起劳动仲裁,但仲裁委员会以超过60天期限为由,不予受理。我对此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却以不属劳动争议纠纷为由告诉我不予受理。
请问,我与单位的纠纷是劳动争议纠纷吗?
董某同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据此,如果不是《劳动法》所称用人单位与职工发生争议,则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争议,当然也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你所在单位是国家拨款的事业单位,你本人是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双方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作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你也不属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双方的争议不属《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因此,你只能向原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