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了扭亏为盈,提高经济效益,并完成本月的各项生产任务,便要求每个职工每天加班一小时,女工陈某经正规医院检查已确定有7个月的身孕,但该企业仍不例外地让她每天加班一小时,陈某依法维权,凭着《劳动法》的规定和企业据理相争,某企业这才取消了陈某每天加班一小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由于女职工的身体的特点,国家保护女职工的权利和利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女职工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保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她们的切身利益,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有着积极的作用。我国于1994年7月颁布了建国以来的第一部劳动法典,共有13章107个条文,其中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对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其中劳动法第59条至第63条对女职工具体的特殊保护如下: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其他活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以上五条规定,从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到哺乳期禁止从事某项劳动或加班或延长劳动时间,都规定行比较详细。
从本文所列举的案例来说,女职工陈某已怀孕7个月,而某企业一味追求加班加点完成任务,忽视了以人为本,把关心人、爱护人、体贴人抛之九霄云外,置劳动等法律于不顾,让怀孕7个月的陈某每天加班一个小时,忽略了对孕妇的身心健康保护,违背了《劳动法》,某企业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可喜的是女职工陈某根据法律规定,与某企业协商解决了此纠纷。 ■杨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