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张师傅为何败诉

2023年10月06日

张师傅原是西安某公司的沥青搅拌工。2001年单位给他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每月领取“内退”生活费450元。2002年5月某新建公司聘张师傅为单位的工作人员。随着经济效益越来越好,新建公司对张师傅也很重用,双方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由原来的800元上升到1500元。

直到去年8月新建公司经理被外调,新任经理接手工作后不久,发现张师傅是原单位的内退人员,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建立了违背《劳动法》的双重劳动关系。于是提出要和他解除劳动合同。张师傅一气之下把公司经理告到了劳动仲裁委和法院,仲裁委和一审法院均认定为双重劳动关系,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双方在法庭争执的焦点是:公司认为张师傅是原企业的“内退”人员,与原单位保留有劳动关系,每月领取“内退”生活费,原单位还为他缴纳养老保险金。被新建公司聘用后,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张师傅对此想不通。

我们认为:劳动仲裁委和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虽然字面相近,在法律含义上却截然不同,很多劳动者并不了解它们的差别。劳动合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此合同”非“彼合同”,“此关系”非“彼关系”。劳动者一定要弄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劳务关系是受《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加工方与雇主之间就是一种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区别是: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往往存在身份上的从属关系,即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则必须提供一定的待遇(如社会保险);而劳务关系本质是一种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从属性,提供劳务方不是对方的成员,与对方没有人格上、组织上的从属关系。提供劳务者也不受对方管理,自行安排劳动。由于劳务关系受《民法》调整,提供劳动者不能享有《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如社会保险权利、得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权利等。正因为如此,法院驳回张师傅的请求是对的。一个劳动者不能同时与两个法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否则就违犯了《劳动法》。 ■于文 延祥 实习生 李婷婷

上篇:河南:实施单病种限价
下篇:我国社会收入分配中的“重资轻劳”现象研究
分享到

© 2023 陕西工人报
制作单位:53BK.com

↑ TOP


http://szb.sxworker.com/Img/2006/6/2006061203-1.jpg
陕西工人报
http://szb.sxworker.com/m/content/2006-06/12/243821.html
陕西工人报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