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在山西省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按照3%左右的费率缴费,农民工个人不用缴费。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在招用农民工30日内,到所在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手续。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的基本思路,农民工参加医保,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率控制在3%左右,其中2.5%左右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0.5%左右划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农民工不建立个人账户,只建立统筹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农民工不计缴费年限,缴费当期享受相关待遇。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脱离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医保费,农民工也不再享受医保待遇。 ■李玉清 陈占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