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不少农民工上访反映,因企业改制,他们打工的单位要解除合同。其中在某一个企业连续当了18年厨师,一个在某企业当库房保管员12年,都因同样的理由被企业解聘了。我们要告诉农民工的是:你们有权利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的这条规定并没有对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做出不同规定,因此也应当适用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
原劳动部办公厅就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给云南省劳动厅的复函(劳办发[1995]281号)也指出,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的农民工,其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在矿山、井下以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工人的身体健康,避免或减少职业病的发生。除在矿山、井下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外,对其他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应当遵照《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即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由于不知道法律的规定,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了18年和12年的两个农民工,就这样被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如果知法、懂法,在工作满十年后再续签合同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这两个农民工的命运就不会是这样了。所以希望农民工兄弟一定要知法、学法、用法,学会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的合法权益。 ■郁文 邹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