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了《陕西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其中对企业(单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和标准是:对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其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经所在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批准延长社保补贴期限的地方财政负担;对2005年底前经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费额的2/3计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本报记者 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