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2005年全年共立案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41447人,已侦结提起公诉30205人。
这些大要案的告破,显示出检察机关反腐败的力度。但“近年来,职务犯罪在一些行业和领域仍然易发多发,涉案金额增大,手段更加隐蔽,携款潜逃的增多”的趋势仍然令人担忧。一方面,成克杰、胡长清、王怀忠、田凤山、韩桂芝等一批腐败高官被严惩,而另一方面,被百姓称为“前腐后继”的现象有增无减。这是为什么呢?我们应该从何处着手遏制腐败的浪头呢?
我们可以看一看国外的经验。新加坡不仅以经济的高速增长令世人刮目相看,而且廉政建设、精神文明亦闻名遐迩,堪称典范。据介绍,在新加坡反贪污受贿之事直接由总理亲自过问,在总理公署下设有反贪污调查局,调查局拥有绝对权威:可逮捕犯任何罪行的涉嫌人;可行使刑事诉讼法所授予的一切特别权力调查大的犯罪;有权入屋搜查、检查和扣押认为可以作为证据的任何物品;有权检查和冻结受嫌人的银行账户和保险箱;有权进入各部门、机构,要求其官员和雇员提供调查人员认为需要的任何物品、文件和内部资料,等等。最令人称道的是,他们在反腐败方面提出了一个斩钉截铁、掷地有声的口号:“让腐败者在政治上身败名裂,让腐败者在经济上倾家荡产!”
腐败官员往往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是偏轻还是偏重,一直是法律界争论不休的问题。专家的意见在于量刑要加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威慑力太小了。但我认为,比照新加坡关于“让腐败者在经济上倾家荡产”的观念,如果该条要修改的话,应该在“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的基础上增加“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并处没收财产”以外,再加上“按贪污金额相等的数额处以罚款”。也就是说,让贪官产生“死而不已”的悲叹,即使他们死了,也不可能给亲属留下丁点好处,非要罚他个倾家荡产不可。我想,“让腐败者在经济上倾家荡产”比“让腐败者在政治上身败名裂”更有威慑力,也应该更为有效。 (田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