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据工人日报报道,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回答记者提问时说,雇主强令职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将加重刑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郎胜指出,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发生重大的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应该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的责任,这里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包含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雇主和法定代表人。这样的表述是刑法的专门术语。这次刑法修正案(六)进一步加重了对雇主强令职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刑事责任,加重了刑罚。对于发生事故后,不报告或者是谎报,贻误了事故抢救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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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和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1号和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刑法修正案(六)自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