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坐在庄严的审判席上的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简称乌铁中院)6日站到了被告席上,这个人民法院因涉嫌单位受贿罪接受兄弟单位——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并面临刑事处罚。乌铁中院是首个被控此罪的法院,这件案子开了中国司法界的先例。
昌吉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说,乌铁中院涉嫌非法索取、收受贿赂款451万余元,涉嫌单位受贿罪,法院原院长杨志明、原执行局局长蔡红军、原办公室财务会计王青梅出庭受审。
检方指控该法院犯有三宗罪案:2001年,法院院长杨志明接受乌鲁木齐一公司经理李某的提议,将法院办理案件的拍卖业务交由乌鲁木齐一家拍卖公司独揽,所得佣金三七分成(法院三,公司七),共收受拍卖公司付给的佣金94万余元。
2000年下半年,杨志明召集某价格事务所负责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负责人开会,提出涉案标的物的评估作价费由法院和该价格事务所四六分成,由蔡红军负责,5年内共收人民币284万余元。
此外,被告单位乌铁中院还成立“A类”办案组,负责乌鲁木齐某投资咨询公司申请执行某银行、某集团等案件,在2002年至2005年间多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以“感谢费”名义给付的72万元,此款由王青梅管理。 (新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