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
我于2004年2月进入一家公司工作,经常加班。后来公司取消了每月兑现加班工资的做法,改为允许加班员工享受同等时间的调休(补休)。并规定:如果到年末没有调休(补休),则公司统一在年末一次性兑现加班工资。但至今,加班工资都没有兑现。请问,我于今年6月9日要求公司兑现2004年的加班工资,是不是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
方力生
方力生: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里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由于你在今年6月9日向单位提出兑现加班费时,单位并未提出时效问题,而是因计算方法有争议,因此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按6月9日来确定,你必须在8月8日之前申诉。
当然,如果你担心仲裁部门在时效的理解上对你不利,你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由于你的加班费问题发生在2005年,因此你现在举报,属于劳动监察部门的保护期限。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