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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

未取得质量检测资质不得开展业务

2023年10月07日

本报讯 记者从省建设厅了解到,从明年1月1日起,未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不得在我省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省建设厅规定,凡企业注册地在我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只能在批准的检测项目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且检测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省外从事现场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在我省承接检测业务时,必须先到省建设厅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当及时逐级将检测机构违法事实向省建设厅报告,并可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罚。

本报记者 毛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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