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最近,金牛股份有限公司与其辞职的职员范剑峰因缴纳养老保险一事,引发争议后双方对簿公堂,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双方达成和解。
据范剑峰的代理人李桂祥说,范剑峰于1999年3月从湖北某化工集团调到金牛股份有限公司,在产品技术开发处任设计员,因为多种原因没有及时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直到2000年初,金牛股份有限公司才在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为她设立了账户。她的养老保险金便从2000年初开始缴纳。2005年范剑峰辞职后在办理离厂手续时,发现其养老保险自1999年3月至12月单位一直没有补缴,可是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已由单位扣除,为此双方发生了争议。
2006年6月,范剑峰向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金牛公司为自己缴纳1999年3月至12月的养老保险金。雁塔区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申诉人范剑峰1999年3月调入被诉人单位金牛公司,被诉人理应从1999年3月起给申诉人缴纳养老保险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做出裁决,被诉人金牛公司为申诉人范剑峰补缴1999年3月至12月的养老保险金本息,共计1168.8元。
金牛公司对仲裁委的裁决不服,于6月30日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调解并达成协议。原告金牛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31日之前为范剑峰补缴1999年3月至12月的养老保险金,具体数额以国家办理养老保险相关部门的核定为准,本息共计1168.8元。
至此,这一起因缴纳养老保险金引起的劳动争议划上了句号。
■见习记者 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