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浙江省永康市从今年5月1日起,对全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进行了完善。
主要内容有:一是改变了个人账户的补助办法,由原来的随工资发放改为按月划转,标准不变,即缴费年限×0.80元+15元;二是增加了对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的补助。一个结算年度内,对符合《永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暂行规定》的住院、特殊病种门诊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累计(不包括住院起付金、转外地非定点医院就医个人自负金额及19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实行医疗补助。具体标准为:住院的自负医疗费用补助50%,持特殊病种病历卡人员的特殊病种门诊、住院的自负医疗费用补助50%;三是规范经费管理,医疗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度使用,不足部分由财政追补。 ■刘晓波 黄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