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山东省济南市地税局、国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按照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免税3年。
通知规定,凡持山东省劳动保障机构制发《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期实现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纳税人可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
通知还要求,2005年年底前获批准的再就业减免税个体户,自2006年1月1日起实现的税款,按本文件规定享受剩余期间的再就业税收优惠。 ■丛民 红普 种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