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刀·
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重新确定了破产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规定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依法应当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和依法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破产人无担保的财产优先清偿;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属于本法公布前所欠的,在破产人有担保的财产中优先用于担保权人受偿。由此有舆论认为,“职工优先补偿”是新法的一大亮点。
然而且慢。细读规定你会发现,“优先”是有条件的,而且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后更严。这条件就是“担保财产”。简言之,新法公布之前,破产企业所有财产都可以优先补偿职工;新法公布之后,破产企业设置担保的财产如厂房、设备,将优先清偿给担保权人,职工没有优先权。
这样的规定意味着什么呢?首先,立法充分考虑了国情和实际,在破产企业清偿问题上,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职工利益,包括历史遗留问题,尽可能把职工损失降至最小;其次,立法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保护了交易安全和社会信用,使担保权人的利益不因劳动债权而受损害;第三,立法确定法律关系,把企业命运与职工利益更紧密地联结起来。企业发展职工受益,企业破产职工受害。因此,职工应该更关心企业,更努力工作。在这样的法律关系中,企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也就显得愈发重要了。
破产企业“职工优先补偿”的界定不可误读,而应细读。由此引出的话题更需要深入思考、认识,并有相应对策。工会要维护职工权益,尤应有所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