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路政局在1999年10月31日后依然征收养路费的行为违法,10月17日,身为律师的宋成军一纸诉状将北京市路政局告上了法庭,并要求路政局退还对其征收的养路费3080元。北京市宣武法院已受理此案。
养路费征收的依据,是1991年10月15日,由交通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但是,制定《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所依据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已经从1998年1月1日起被位阶更高的《公路法》所取代。而1999年10月31日修正后的《公路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自1999年10月31日起,公路养护资金只能通过征税来筹集,公路养路费宣告终止,车主无需缴纳公路养路费,公路部门也不应再向车主征收养路费及滞纳金。
当初修订《公路法》的时候,燃油税改革方案基本成型,燃油税的推出基本成定局,人们对燃油税由于交通等有关部门阻挠无法实施的因素考虑不足,而修订后的《公路法》已经抽掉了养路费征收的“梯子”,从而,导致了燃油税难产而养路费征收师出无名的“真空”局面。
(时寒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