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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建立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2023年10月07日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省劳动保障厅举办的农民参加医疗、工伤保险新闻发布会获悉,从即日起至2008年,我省将逐步实现农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确保农民工看得起病。

农民工如何参保

参保方式:凡是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规范合同的农民工,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可采取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的办法,在就业所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参保原则:“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

登记程序:用人单位按实名制原则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农民工离开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换登记人信息;

缴费办法:农民工参加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率控制在1%—2%。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可享受那些待遇

农民工参加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后,其患病住院期间可享受当地大病住院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按规定比例支付的医疗费。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由各统筹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可采取建立大额医疗补助基金的办法解决。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制定。

农民工参加大病住院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停止缴费的,自停止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至缴费期满为止。

三年实现全覆盖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的,其务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统筹地区有关规定支付。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未按时足额缴费或未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的,农民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医疗待遇方面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据了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都要在年内把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明年要以省会城市和大中城市为重点,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和服务业等行业为重点,以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为重点,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基本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力争2007年农民工参保率达到50%,2008年达到70%,2009年基本实现全覆盖。本报记者 薛生贵 实习生 徐小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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