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将最后一笔执行款项汇入西安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控股民品子公司银行账户。至此,这起由东方集团公司法律顾问精心运作多年的重大复杂经济纠纷案件,以其追回1016.9万元全部货款本金及利息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2001年5月,西安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控股民品子公司——西安东凌制冷压缩机有限公司与上海某上市公司签订协议。协议就西安东凌公司已发往上海某上市公司2.73万台冰箱压缩机货款支付约定了相应条件,即买方人上海某上市公司在使用该批压缩机后支付货款。协议签订后,因种种原因,上海某上市公司一直未使用该批压缩机,货款亦未支付。
本着对国有资产高度负责的态度,东方集团公司决策层要求公司法律顾问部门长期密切跟踪研究此案。2004年4月,东方集团公司法律顾问经过认真调查,发现上海某上市公司在未与东方公司协商妥善处理冰箱压缩机的情况下,将冰箱生产线全部变卖并退出电冰箱行业。根据这一新的情况,公司决策层和法律顾问果断决定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立案后,原被告双方围绕管辖权问题展开了激烈较量,上海某上市公司以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且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均在上海为由,要求西安市中院将案件移送上海法院处理。2005年6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将案件移送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异地诉讼,东方集团公司法律顾问面临着更加复杂的环境与困难。在案件移送至上海市一中院后,被告上海某上市公司立即提起反诉,诉请法院判令解除合同,返还冰箱压缩机。针对被告的反诉,该公司法律顾问奔波数千公里,终于取得被告上海某上市公司在2001年5月双方签订协议后,一直仍在生产电冰箱的关键证据。
经过六个月的审理,2006年2月上海市一中院终于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违约过错责任完全在被告上海某上市公司,判令其支付859.9万元货款及利息,同时驳回其反诉请求。上海某上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6月,该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刘艳 谢万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