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某区风机厂因生产效益不好,1995年给职工放长假回家待岗,“三金”不缴,生活费不发。到1998年该厂与某锅炉厂合并时,将41名放长假待岗职工以旷工为由除名,没有给职工送达书面通知,职工都不知被除名。到2001年女职工白美找厂长要求办理养老统筹时,厂长说:“你已经被除名”,并给了一份除名通知。虽然白美对除名有意见,但因不懂法,还是拿着通知回家了,也没有去找有关部门和申请劳动仲裁解决问题。其他职工得知此情况后,纷纷到区工业局上访反映,要求单位按文件规定给他们支付生活费,并办理养老保险。后经工业局调查了解,认为在企业合并时把待岗职工除名是不对的,决定给这些职工按工龄长短,每人每年以500元标准予以经济补偿,补办养老保险后解除劳动关系。
在解决这个问题时,原来被除名的40名职工均按局里的决定办理,只有白美因拿到了除名通知而没有及时申诉,虽同其他人一样拿到了应得的9000元经济补偿,但企业不给她办理养老保险,经多次找领导,企业在2004年4月通知她个人缴4万元给她补办养老保险,可到2004年6月,单位又把钱退给她,说:“因你已被除名,办不成养老保险。”为此她和单位发生争议,只好申请劳动仲裁解决问题。
第一,在本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在合并时把放假职工当旷工除名是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第二十条规定: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据此规定,企业给职工放假待岗,是企业行为,而不是职工无故不上班,把职工当旷工除名,既不找职工谈话,又不给职工书面通知,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二,本案例还反映出职工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申请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按此规定,白美拿到除名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除名决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是,由于她不懂法,没有在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被视为自己放弃权利,而不再受法律保护,使企业的错误除名决定生效。
第三,不能把除名争议同要求办理养老保险挂钩。企业以白美因除名争议申诉超时效为由,不给办理养老统筹是不对的。因为白美对企业的除名决定虽然有意见,但她不是申请仲裁撤销除名决定,而是申请企业为她补办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的养老保险,这是两回事,不存在超时效问题。2004年1月2日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关于对未参保漏保及中断养老保险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操作意见》规定: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固定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原在企业工作时间的欠费,必须由原企业在其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据此规定,企业应该给白美补缴她同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本报记者 毛静
通讯员 刘树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