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人·
深圳吉华工业区锦发五金磁电厂高薪聘请电工,某先生去应聘并得到工作后发现,这个厂子的劳动合同中有一“本人愿意宣誓:如有意违反签名之保证,是畜牲”的条款。我们知道,小时候孩子经常发的誓言之一,就是“如果不如何如何,我就是小狗”,这条款与孩子发誓有异曲同工之妙。但与孩子不同的是,这是个合同,是成年人用的。
在一个成年人用的合同里出现这种条款应该说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制订该合同的人智商实在是有问题,基本属于大脑没长开;另一种就是实在不把别人当人看了。鉴于这合同中的用词是“畜牲”,我个人觉得,企业主潜意识中就没把外来工当做与自己人格平等的人看待,为什么这样说?首先,合同是在两个人格平等的主体之间签订的,无论违约与否,雇主一方都无权否定被雇方的人格。其次,违约条款本是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但“本人愿意宣誓,如有意违反本人签名之保证,是畜牲”,显然没有把雇主违约后是不是畜牲这一问题阐述清楚。当然,这个问题就不深入展开了。值得一提的是,这些都只是停留在纸面上的歧视,现实中,不把外来工当人看的雇主还真不少。有关部门真应该考虑一下为这种低素质雇主提高准入门槛的问题。
至于谁是畜牲,毕竟周围生活着很多智力水平正常的人。看见这件事,估计都不会把“畜牲”的美名放到那些被迫签了这个合同的工人头上。作为一个正常人我只能认为,谁制订的这份合同,谁直接就可以把这个称号认领回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