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我国《刑法》以5000元为起刑点,而普通公民的盗窃罪则以500元为起刑点,这样的规定显然有在刑法面前官民不平等的倾向。
如果上述说法是真的,那就意味着,一个贪官的罪行要达到10个窃贼的罪行“水平”才可能被视为犯罪。这是不是说,贪污受贿比窃贼“高尚”?
事实上,人们对贪官的憎恨度要比窃贼大得多。从性质上来说,窃贼一般都是生活无着,或是好逸恶劳者的一般公民所为,他们本身对社会的公共资源占据得很少,享受到的公共福利也有限,有一种“生活所迫”的性质,某些窃贼甚至还值得人们同情。
而贪官本身不仅占据了一定的社会公共资源,享受着比普通公民更高的社会保障和福利,掌握着国家和社会赋予一定的权利,但他们却运用这种职业的权利去寻租和“贩卖”,大肆侵占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他们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更是窃贼无法相比的。可见,这种罪行的性质显然要比小偷小摸的窃贼性质严重得多,民愤更大得多。而从行为上来看,贪官污吏比窃贼更加无耻。
由于《刑法》对贪官的这种“优越性”,也就使一些官员贪污受贿起来也有一种“优越感”,窃贼偷个彩电就可能被抓住坐牢,而一些官员收受成千上万却成了家常便饭,这使他们越来越肆无忌惮,而一旦落网,其贪污的“成绩”往往就是天文数字,他们手指头漏下的就足够要一个窃贼的脑袋。
我们常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按照这种法律执行起来又怎么能够“人人平等”?
让贪官污吏“高尚”于窃贼,不仅是有违官民平等,甚至也是侮辱了绝大多数廉洁的官员,因此这样的法律文本必须尽快改正过来。 (朱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