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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关于解决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出台

相关人员将获10年医保补助

2023年10月07日

本报讯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近日发布《关于解决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下称《意见》),符合条件的国企退休人员,其医保补助将主要由省财政解决。

为保障医保补助的实施,将成立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解决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省国资委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的初审认定工作,提出补助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每年对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的审定工作。省财政厅根据领导小组审核结果,负责落实补助资金,并按照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的名单、退休人员人数和分布情况,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做好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身份认定、参保、登记、缴费及待遇给付工作。

原省属国有依法破产关闭企业的退休人员,由原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其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和经办工作。省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经办工作,由所在企业按统筹地区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

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身份核对及医疗保险费征缴、登记、待遇支付和服务管理工作,切实按照有关规定保障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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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补助范围和条件

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前(以陕政发〔2001〕70号文件颁布时间为准),省属国有依法破产关闭企业(含省属国有下划企业),在关闭破产终结时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2006年12月31日前因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等原因,职工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长期拖欠工资的省属国有困难企业(含省属国有下划企业)中,已办理退休手续,且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无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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