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了进一步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近日省建设厅下发通知安排我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作。
首先要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在全省建设领域中普遍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在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按照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交纳工资保证金。未交纳工资保证金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加快发展建筑劳务企业,杜绝包工头非法用工行为。规范建筑劳务市场,打击挂靠和违法分包行为,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业务,总承包企业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劳务企业。对使用“包工头”直接雇佣农民工从事生产的总承包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研究制定建筑业劳动定额行业标准。逐步完善我省建筑业人工工资标准的测定与发布制度,根据市场实际,提高定额中人工费标准,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研究制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
其次,加快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督促建设单位按时拨付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设施建设费用。督促施工企业为农民工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保证农民工生产作业安全。同时,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培训基地建设,确保2007年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模任务的落实。要加强与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的协调,积极主动地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阳光工程培训基地,并协助做好培训基地的认定工作,2007年全省至少要建成各级阳光办认可的建设行业培训基地15—20个(各市至少1至2个)。各地要积极牵线搭桥,促进培训基地和建筑业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加强参加培训的农民有组织、成建制的劳务输出工作。建筑劳务企业要优先招用经过阳光工程培训并取得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人员。
各级建设行业培训和鉴定机构要充分利用阳光工程的优惠政策,缓解建设行业农民工培训经费紧张问题。对按要求完成阳光工程培训和转移就业的培训机构,各地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使农民工真正受益。
再次,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用工单位应为农民工提供符合有关规定的住宿条件,确因情况特殊,农民工自行租赁房屋外住的,施工单位应指导农民工租赁符合住宅安全标准和基本卫生要求的房屋,并指派专人加强对农民工租赁房屋的管理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并积极维护农民工租赁房屋的合法权益。
此外,学习外地解决农民工居住问题的先进经验,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为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本报记者 薛生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