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企业为何连连打输劳动官司

只因厂里的“土法”有悖国法

2023年10月08日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规范经济发展。企业管理也是如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但近年来有的企业还是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厂规代替国法,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引起劳动争议纠纷,职工同企业对簿公堂讨公道事件接连发生。

如省内某客运公司工人李萍,是收费员。去年10月18日公司以她漏收两辆汽车进站费为由,通知她从10月18日到24日七天待岗,每天还要到科室报到。由于这七天她未到单位报到,公司以本公司规定职工连续旷工五天可以除名为据,以她旷工七天为由予以除名,未给本人通知,只在公司门口进行了公示。她对公司的处理有意见,经在工会信访部门咨询法律知识以后,将公司告到所在城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撤销除名决定,恢复劳动关系,补发生活费及补缴社会保险。

经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无效后,于2007年1月19日做出裁决:(1)撤销客运公司对李萍的除名决定,恢复劳动关系,从2006年11月起,双方当事人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分别缴纳社会保险费;(2)客运公司于裁决生效15日内一次性给李萍补发2006年11月—2007年1月期间生活费1215元,扣除李萍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240元,客运公司实际付给李萍生活费975元。

李萍与公司因除名的劳动争议纠.纷胜诉,公司输了。单位输在了什么地方?主要是公司的规章制度违法,处理职工不依法办事。其一是,违反国家法规处理职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但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职工连续旷工五天,一年累计旷工十天予以除名”。这个规定明显与法相违背。故劳动仲裁撤销公司对李萍的除名决定。

其二是,没有将除名决定送达本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客运公司没有给李萍送达除名书面通知,只在公司进行了公示,这种做法明显与法相违背。同时,这种做法给职工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加了难度。因为,劳动仲裁立案要有单位的除名通知书,没有通知书,一般情况下劳动仲裁不受理。故公司不给职工除名通知书是不合法的。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生产秩序,保证企业生产正常运转,保证企业生产任务的完成和产品质量的提高。从而使企业获得更大的效益。要达到此目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要有法律意识,要依法管理企业,要依法制定企业的规章制度,依法处理好管理者与劳动者的关系,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减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纠纷,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使企业职工队伍稳定,生产秩序正常运转,使企业的生产任务、质量、效益年年提高。如果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影响到企业的生产和发展。 (刘树茂 郝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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