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文公布就业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立即引起各界热议。在严峻的就业形势面前,将积极的就业政策和措施上升为法律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但细细研读起来,个别条款还应增强可操作性的硬措施,特别是加大责任追究的“砝码”。
草案规定了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责任,这就意味着各级政府必须为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失职负责。但草案对如何实施监督,发现政府失职后应该怎么办等问题规定得还不够细。
就业难,年龄大的下岗失业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就业更难,草案对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但“适当的资金”到底是多少,这里弹性很大。
草案中一个很大的亮点是针对就业歧视作出禁止性规定,但遗憾的是,草案没有明确构成就业歧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将难以作出裁判。
(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