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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合法吗

2023年10月05日

近日,安康市的女职工王某给本报来信反映她的工作时间问题,并且询问关于这个问题的法律规定。王某说道,她是安康市邮政储蓄系统的一名柜台经办员,由于前两年单位采取“定员定岗”制度,网点人员分流导致她工作的储蓄所只有包括她在内的两名前台工作人员为储户办理业务。由于采用“柜员制”,他们每天要工作11个小时,每上两天班可以休息一天,工作强度非常大。每天储蓄所还没开门就已经有储户在门口排队等着了,因此业务量很大,中午也没有午休时间,连上厕所、吃饭的时间都很紧张。因为工作性质风险较大的关系,所以上班时精神高度集中,以至于工作压力很大,常感到紧张。这样的情况从2006年开始已经持续了一年多,每周累计的工作时间平均为55个小时。王某非常苦恼,她的这种情况究竟算不算违反了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

记者查阅了有关的法律规定后,现作出如下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以及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另有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还有再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所以综上所述,王某的情况不能按标准工作制的标准来规范,只能适用特殊规定。王某每周的工作时间平均约为55个小时,与《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有很大差距。希望有关部门看到本报后能正视这一问题,尽早对此事调查清楚,让王某这样的基层储蓄点营业人员不再苦恼。 本报记者 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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