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值5月末,应届大学生求职又进入了一个高峰时期。记者在西安市各大招聘会上跑了一圈,发现大学生找工作依旧难,女大学生找工作更是遇到意想不到的困难,让女性享有平等的就业权成了一个热点话题,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只要男生不要女生”
在某科技公司展位前,记者采访了刚刚被招聘单位拒收简历的小程。这位现为西安某高校微电子专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告诉记者,自己在招聘会上走了大半天,尽管当天的招聘会理工类职位占了多数,但是自己还是只投出了四五份简历。“没办法,用人单位认定我禁不起出差的折腾,我想说什么也说不出口。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的小张告诉记者一个也许不具代表性却颇为惊人的数字,他们学校水建学院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用人单位招聘五个男生必须搭配一个女生,否则一个人也招不走。“尽管我本人觉得女性在从事管理时有自己的优势,比如细心、耐心和负责,比较有人情味,符合当今的人性化管理趋势,但是用人单位优先考虑的似乎不是这个问题,只要男生不要女生。”小张无奈地说。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的朱同学则描述了性别歧视的另一种情况。“从我们本专业的情况看,因为工作多是在野外进行,男女生在就业方面的差距是明显的,男同学的签约难度远远小于女同学。”他们班有40多人,其中30名男生除了考研的,其余都找到了工作,并且可以说是被用人单位“抢走的”,可是女生只有个别几个找到了工作,并且是非本专业的工作;另一方面他们的工资也比女生高。
“性别歧视”愈演愈烈
2005年3月,智联招聘网与新浪网联合就“进入职场男女是否平等”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女大学生在毕业时是否感到就业性别歧视”的一项中,只有5.59%的应届女毕业生认为求职很顺利,认为女性必须比男性付出更多努力才行的有28.90%,承认性别歧视的确存在的则高达32.75%。
两年过去了,2007年伊始,西南政法大学又进行了针对女大学生就业情况的调查。此次调查共有500人参加。调查数据显示,70%的女生认为在求职过程中存在男女不平等情况,高达60%的男生也承认这种歧视是存在的。女生的就业签约率相对男生低五个百分点,未签约率比男生高3%。女生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供职的占36%,男生占71%。
短短两年间,认为就业歧视越来越严重的人竟然不降反升。
企业拒绝接收女性,是市场经济下企业谋求利润最大化的本性使然,女生毕业后很快就要面临婚嫁和生育问题。尤其是在她们生育期间,企业不仅要给她们产假,在此期间还要保障其工资水平,无疑增大了运营成本,这是企业所不愿看到的。很多工种其实男性女性都能适应,但是男性在体力方面有相对优势,能更有效率地完成某些任务,能更快产生效益,所以用人单位更愿意录用男性。以上种种劣势随着就业市场的压力增大,结构性失业问题日益凸显被大大加剧了。
“看到有那么多人等待就业,企业自然就敢挑三拣四,在这种条件下,单纯相信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已经不能够扭转性别歧视的泛滥,必须依靠强制性的立法手段解决这个问题。”
依靠现有法律很难消除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都有关于就业性别歧视的规定。《宪法》第48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2条也明文指出:“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然而问题在于,上述规定原则性有余,操作性不足。中国的法律中一直没有界定就业性别歧视的概念,而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立法首先要搞清楚这个问题,连什么是性别歧视都没有搞清楚,拿什么来保护受害者。同时,目前我国有关性别歧视纠纷的司法滞后,判定为性别歧视后企业应受到何种处罚?相关法律的处罚力度根本就不能对违规企业进行有效的震慑。司法实践中反对就业性别歧视的诉讼较少,更少见成功维护妇女平等就业权的司法裁决。
消除女性就业歧视,关键在于立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就业促进法(草案)》是一部关于就业方面的宏观立法,未就“就业歧视与反就业歧视”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就业歧视矛盾。要想解决女性就业歧视以及其他就业歧视问题,关键是要加快《反就业歧视法》的立法步伐。早在2005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就批准了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按照国际公约的要求,我国有义务把国际公约转化成国内法律,但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反就业歧视方面的法律出台。正在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可以考虑对用人单位录用女性的比例作出规定;也可以对录用女性达到一定比例的单位给予政策方面的优惠。
就业性别歧视的消除,重要的是依靠法律来体现男女就业平等,保护女性享有平等的就业权。
(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