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勇·
王先生拿到仲裁委的胜诉裁决书怎么都高兴不起来,裁决书撤消了单位所做的除名决定,要求给其重新安排工作,可是两年都过去了,单位既不发生活费,又不给他安排工作,仲裁委和法院对此也无可奈何。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不乏其例,职工维权告状,结果是赢了官司丢了工作,赔了时间又赔钱,胜诉的裁决书成了一纸空文。
分析这些劳动争议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有些是客观原因导致的,有些是法规和制度方面存在空缺导致的,而有些则是领导的个人“意志”所致。目前对损害职工权益的行为,在法规和制度上缺乏对企业领导个人的硬性制约,包括有关的处罚规定,才导致了即使企业有损害职工权益的过错行为发生,从根本上讲也并不对企业领导产生任何影响,尤其是对单位和领导个人参加“创先评优”活动乃至升迁等起不到任何连带作用。这样就给单位领导个人的“任意行为”留下了法律和制度空间。
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单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有人“告状”,企业可花大家的钱请律师,走关系,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困难,即便是员工胜诉,企业一般也是花点钱了事,领导个人无需付出任何代价,也不承担任何后果。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发生量在不断地上升,一方面说明职工依法维权、自我保护的意识在不断提高,另一方面说明法制建设和法制环境也在不断快速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都在推动和谐社会、法制社会建设。如果能从法规和制度方面对劳动仲裁案件执行难再出台一些坚强有力的措施;对于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法规和制度方面给单位领导个人点“颜色”,做出一些刚性处罚规定,果真如此,单位如果发生了侵犯职工利益的过错行为,想不让他们改正都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