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告小丽要求被告小勇支付其处女膜修复费用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审理终结后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小丽与被告小勇系大学同学,大学期间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之后近四年间二人多次发生性关系,直至2006年1月9日双方断绝恋爱关系。2006年3月10日,小丽与小勇在呼家楼司法所的主持下就经济赔偿问题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达成一致。为此小丽以小勇与其初次发生性关系时违背其个人意志,该强迫行为造成其处女膜破裂及严重的精神创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小勇赔偿其医疗费用2399元、处女膜修复手术费1万元、心理治疗费5万元,共计人民币62399元。庭审中,小勇否认其与小丽初次发生性关系时系其强迫所致,而主张系双方自愿之行为,故不同意小丽的诉讼请求。(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