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色收入乃是与公权力嫁接的结果,我认为它主要包含三大主体:一是公务员尤其政府官员凭借公权力获得的不当收入。二是开发商、医药代表等,通过回扣、提成等获取的灰色收入。三是垄断企业职工凭借垄断地位获取的远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收入、奖金和福利。
这种灰色收入的存在,实际上是在把财富从低收入者向高收入者方面转移,加剧了收入的贫富分化。由于这种财富转移带着明显的非正当性和剥夺性,其危害较之由竞争而引起的贫富差距要大得多
解决灰色收入问题,必须针对三种不同的形式区别对待,针对垄断企业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应该尽快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打破垄断,使所有企业在公平的规则下充分竞争,相关强势企业的垄断地位不复存在,它们也就无法再通过向公众转嫁成本来获取不当收入。而对于开发商、医药代表的回扣、提成等行为,应加大打击力度,依法进行严惩。 (陈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