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单位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以及提成工资和奖金,现在我劳动合同到期,我们单位想与我续订劳动合同,但在续讧劳动合同书中,加了一条关于经济补偿金支付的规定,该规定为:若甲方(单位)因故解除与乙方(本人)的劳动合同,甲方按照基本工资支付乙方的经济补偿金。请问:经济补偿金可以这样约定吗? 西安王军
王军同志:
根据原劳动部《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1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且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因此你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是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该工资包括你的提成工资和奖金。
因此你单位与你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约定,一没有认清工资的概念,二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8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因此你单位与你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约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但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劳动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