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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毕业班学生不能转学

2023年10月07日

本报讯 昨日颁布的《西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受处分期间不得转学;借读生借读期限一般为一学期至一学年,特殊情况经借读学校同意可以延长。

该办法还规定,未经接收学校同意,原校不得开具转学证明。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的学生。学生转学须由学生本人和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申请时须出具居住地变动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转出和转入学校主管区县教育局审核批准。学校接收的转学学生,按其原就读年级插班学习。

而申请借读的学生,应持原学校所在地区县教育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同意流出就读证明、原学校的学籍证明,非本市户籍学生还要出具监护人户籍证明(或暂住证)及本人在本市暂住证,向借读学校所在地区县教育局申请,经区县教育局批准,安排学校就读。

暂行办法规定,学生因特殊原因,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无法继续跟班学习者,应办理休学。休学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签署意见,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县教育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本报记者 任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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