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这个口号,正在变为各级工会组织配合政府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实际行动,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得到了缓解。然而,目前农民工工伤问题却日益凸现显出来。农民工工伤害问题又成为我们一个不得不关注的新话题。通过几个典型案例让我们来透视农民工遭遇工伤的境况。
例一 来自咸阳的农民工覃均平,1996年起在西安某公司当清洁工,当时公司与他只有口头协议,由他负责打扫厂区环境卫生,并将垃圾清运到郊区垃圾场。1999年12月16日晚在拉运垃圾时,途中发生翻车,将右脚压伤骨折,经住院治疗共花费9000多元,出院后,他曾多次要求公司给予报销他所垫付的医疗费并承担继续治疗的医疗费用,公司领导答复说:“你是临时工,不能享受全额报销,因你工作表现好,照顾给你报销1500元,但养伤期间的工资、及后续治疗费都不能支付”。
例二 28岁的农民工徐某,2005年7月9日经人介绍到陕西某建筑机械租赁公司打工,任塔吊司机(有驾证),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6月1日在建筑工地施工时,因塔吊大臂前端出现故障,徐某前去维修时不慎将左腿夹在小车笼和电机的缝隙中间,经抢救送往医院,被诊断为“左股骨中下端骨折”。6月25日施工队长口头通知他出院回家休养,同时停止了医疗费的支付,徐某的伤病未愈就迫使他出院,徐某只好打借条支取2300元的生活费。直到2007年3月,单位不给办理出院结账手续,在这期间单位非但不发给徐的生活费,还把徐告到法院,要求返还借单位的2300元生活费。
例三 武功县农民杨亚斌,2006年7月经人介绍到长安区某机电公司任车工,未签劳动合同。2007年1月上班干活时,右手被夹骨折,手术费需7000多元,公司只给了1000元就不管了。杨亚斌委托父亲四处上访,请求有关部门协助解决。可公司答复是:“公司只承担医疗费用的50%,其余由个人负责。对于申报工伤问题公司不管”。公司对工伤员工的这种表态,迫使杨亚斌不得不走上诉讼之路。
例四 礼泉县农民王银锁到西安在某锻造公司打工,于2007年3月30日,在工作中由于工件蹦裂,将其右侧头盖骨砸破(至今有拳头大小一块凹陷下去),当即送往医院抢救,昏迷6天才苏醒过来,住院两个多月,单位每天只付给他10元钱生活费。出院后单位共支付住院费3万余元后,让其回家休养,上班期间的工资也不给了,更不提工伤治疗期间的补贴。王银锁在爱人的陪护下到单位索要伤残生活补偿时,老板竟然说:“我们工厂不是养老院,还要什么生活补偿……”只给他了30元钱,要他走人。王银锁认为他受伤前将近一个月的工资也不止30元。于是与老板争辩,被老板拳脚相加撵出了厂门。无奈之下,王银锁拖着病体四处上访。
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年4月27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明确提出,要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虽然国家关于工伤问题有法律的明文规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工伤问题却成了很多受害者难以消除的痛苦。面对强势企业的违法行为,处于弱势的伤者只有痛苦与无奈。此种现象不得不引起我们深深的思考。这其中有企业、政府的原因也有农民工自身的原因。
在这几年的工伤案件报道采访过程中,让记者感受到一些私企经营者缺乏依法经营理念,甚至漠视法律,这是导致农民工遭遇工伤的主要原因。一些企业有法不依,把企业利润看得重于一切,没有把改善员工的生产工作条件当作企业的社会责任。一味地压低工资,延长劳动时间,不依法办理工伤保险,员工出了事故不但不申报工伤认定,还采取一些非法手段千方百计逃避责任;企业主能有这样的行为,政府部门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政府部门对于私企的管理机制还存在缺失。政府部门对企业管理机制与发展现状还不相适应,对规范企业用工、安全生产、工伤保险等配套监督、检查、控制手段还比较乏力,没有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预防、监督、调处并重的劳动关系协调体系和自下而上的监督措施。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权益却得不到及时的维护;最后就是作为农民工本身,他们依法维权和自我保护的意识淡薄。在日常维权工作中,前来投诉的农民工缺少基本的法律知识,也缺乏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不了解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危害,也不懂何为工伤,更不知道农民工也同样可以享受工伤待遇,面对资本强势的老板,农民工不懂如何依法维权,受到事故伤害更是束手无策。
我们期盼依法处理农民工工伤问题,保护农民工权益,不再让农民工面对权益被侵而落泪。
本报记者 毛静 通讯员 李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