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随着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试点工作在我省部分市县取得圆满成功,我省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工作宣告全面铺开。日前,省地税局和省总工会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代收范围和标准以及要求。
为了贯彻《工会法》和《陕西省实施〈工会法〉办法》,落实省政府与省总工会第十五次联席会议精神,确保工会经费及时、足额到位,我省从2005年7月开始在榆林、汉中、安康、咸阳四市实行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局代收试点工作。2006年商洛市等又被纳入试点范围。试点以来,参与试点的市县工会经费收缴都有了大幅度的增长,平均增长在50%以上,解决了我省部分市长期垫解工会经费的被动局面。省总工会财务部部长傅宝林表示,地税代收解决了工会经费收缴难这个老大难问题,促进了工会组织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使各级工会在开展维权、送温暖、劳动竞赛等方面工作时有了充足的财力保障。傅部长强调,省地税局对此高度重视,做了大量工作,地税局今年还被中华全国总工会授予“全国五一奖状”。
为了促使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全面铺开,省地税局和省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阐明代收的范围包括省内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所有制企业、非财政预算全额拨付的事业单位、开办或设立满一年但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但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不纳入代收范围;经全总、省总工会批准自管经费的产业工会也暂不纳入代收范围。《通知》明确了代收的标准: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地税部门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40%部分按月代收工会经费,对中国金融工会在陕所属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15%部分按月代收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地税部门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按月代收工会筹备金,待工会组织成立后,市、县(区)总工会以本年度代收的工会筹备金,按省总工会规定的比例拨付给新建工会组织。
《通知》要求,各级工会组织要做好地税代收工会经费的宣传解释工作;各级工会要与同级地税部门签订代收委托书,各级地税部门要与工会加强信息交换和沟通;工会经费实行属地代收,各级地税部门和工会对任何单位应缴的工会经费不得擅自减免或变更缴费比例,对代收的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压库和混库。
本报记者 阎冬实习生 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