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从省卫生厅新闻办获悉,全省各级各类政府公立医院都要按不少于编制床位的10%,设立扶贫(惠民)病房(床),缓解贫困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县以上各级各类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均应设立扶贫房(床),数量应不少于编制床位的10%。扶贫(惠民)病房(床)和普通病房统一管理,在医疗、护理质量,诊疗、生活服务等方面与普通病房一视同仁,不得降低标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维护贫困患者的健康权益。其住院病人费用减免的项目包括:床位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麻醉费等,减免的比例应不低于核准收费价格的20%。扶贫病房(床)收住的病人主要是城乡贫困群众,包括未享受医疗保险的城市下岗职工、低保人群、农村五保户、孤寡老人、孤儿及生活有特殊困难者。 (焦晓宁)